(2017)新28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党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党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刑更128号罪犯王党路,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陕西省乾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党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新刑二终字第56号判决,维持对王党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新28刑更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警官杨乐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吴兆勇、司马义·热合买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党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罪犯王党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巴音郭楞监狱对王党路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党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8日、2017年1月3日获季度表扬三次,2016年7月25日、2017年1月26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证人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党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党路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爱群审判员 施凌云审判员 王俊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