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害人何泽柏 杨霞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55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霞,女,1988年6月10日生,彝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六枝特区郎岱镇文化路100号附3号。公诉机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黔02刑终9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罚金1万元并偿还被害人何泽柏48.6339万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涉案车辆贵GN37**号大众途观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评估拍卖,评估价为22.28万元,经第一次拍卖流拍,因被执行人杨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唯一财产为贵GN37**号大众途观汽车,因该车价值不足以抵偿被害人,故流拍后将该贵GN37**号大众途观汽车以22.28万元抵偿给被害人何泽柏。现杨霞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被害人何泽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3执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霞有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