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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吴成明、张艳、沁阳市垣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媛,吴成明,张艳,沁阳市垣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成明,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沁阳市垣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媛媛与吴成明、张艳、沁阳市垣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媛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将扣划的4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余下1438877元尚未执行,因再未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健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