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海鹰城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朴万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海鹰城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朴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海鹰城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园区纬五路与经西二路交汇。被执行人朴万春,男,住吉林省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海鹰城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朴万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执41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朴万春于2017年01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长春海鹰城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2660.00元。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9元,由被告朴万春负担。因被执行人朴万春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在工行吉林省延吉朝阳支行0808221201012178589,有余额10.48元;在工行吉林省延吉新兴支行0808610201011467296,有余额64.72元,工行吉林省延吉市延大分理处0808614501015666383,余额272.79元,予以冻结;农行延吉延大分理处6228481036086677963,余额0.63元;邮政储蓄银行延吉市东市场支行602491008202330815,余额61.96元;交行延边延西支行40551233326881300,余额239.37元;交行延边延西支行6222623320000065279,余额70.45元,其余银行无余额,其名下有吉HD32**号车辆,予以查封,其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李庆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李庆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将被执行人朴万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号民初4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