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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协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陈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协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563号原告:上海协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协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