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包洁与锡林浩特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洁,锡林浩特市房地产管理局,锡林浩特市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502行初15号原告包洁,女,蒙古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耿桂香,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林浩特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锡市杭盖路240号。法定代表人李星,局长。委托代理人金芳,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锡林浩特市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田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进,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洁诉被告锡林浩特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锡林浩特市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寻求救济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包洁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包洁负担。审 判 长 刘玉申审 判 员 崔长虹人民陪审员 段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