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代明明、代怀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明,代怀欣,赵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代明明,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代怀欣,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赵桂芳,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怀欣在代怀明名下的土地补偿款281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