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信社与被执行人郑文堂、郑群堂、卫松胜、卫文斗、卫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信社,郑文堂,郑群堂,卫松胜,卫文斗,卫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农信社。被执行人郑文堂,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张羌镇卫沟村前进街2排被执行人郑群堂,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卫松胜,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张羌镇卫沟村西纬五路被执行人卫文斗,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张羌镇卫沟村东纬六路1排被执行人卫亮亮,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信社与被执行人郑文堂、郑群堂、卫松胜、卫文斗、卫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华航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书记员:杜华航李友谊: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县农信社与被执行人郑文堂、郑群堂、卫松胜、卫文斗、卫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提合议庭合议是否终结(2017)豫0825执3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刘振辉:同意终结。杨得坡:同意终结。合议结果:终结(2017)豫0825执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