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小龙与焦作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龙,焦作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650号原告:温小龙,男,1957年12月28日,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中路1369号。法定代表人:苏桃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温小龙诉被告焦作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温小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为3890元,由温小龙负担。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秦立群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