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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刘伏勇、游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刘伏勇,游竹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1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社区龙首路57号。负责人:郑向东,该行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保,男,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之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原告之员工。被告:刘伏勇,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游竹燕,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刘伏勇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伏勇、游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计234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