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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薛泽民与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泽民,刘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75号原告:薛泽民,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刘金凤,女,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其他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泽民诉被告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慧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