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薛泽民与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泽民,刘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75号原告:薛泽民,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刘金凤,女,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其他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泽民诉被告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慧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