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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世平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世平。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池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世平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按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2017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是失信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