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钟美香与龚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美香,龚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247号原告:钟美香,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龚经伟,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根,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美香诉被告龚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美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美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美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钟美香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