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黄婉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亮,黄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身份证号码:2321011989********。被执行人黄婉芝,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街基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4********。申请执行人李洪亮与被执行人黄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洪亮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婉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