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三明与徐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三明,徐德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736号原告:胡三明。被告:徐德仁(曾用名徐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三明与被告徐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三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胡三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