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君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君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相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93号申请人上海君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10115MA1H7D6W8R。法定代表人路扬。委托代理人范玉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娟,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8899132D。法定代表人陆晓慧。被申请人吕相亭,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申请人上海君格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相亭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相亭银行存款一千三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胜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