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温小霞与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56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陇夏红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柳继宏,该公司董事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396元,未执行标的339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的房屋一套,现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但该房屋有抵押,并有其他法院查封,导致该房屋无法处置,现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