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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光继与被执行人朱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继,朱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何光继,男性,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朱春山,男性,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光继与被执行人朱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保全财产在异议审查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