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光继与被执行人朱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继,朱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何光继,男性,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朱春山,男性,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光继与被执行人朱春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保全财产在异议审查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