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成平安、梁建装修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平安,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成平安,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黎敏祥,男,土家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梁建,男,1989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本院(2012)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平安的装修款2.305万元(含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700元),另承担申请执行费246元。因被执行人梁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平安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建已外出打工多年,无法查找和联系,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梁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案执行法官多次动员被执行人梁建的亲属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梁建之父亲愿意代其履行义务款7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46元,对余下欠款16050元,申请执行人成平安同意放弃主张权利。至此,本院(2012)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视为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