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9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宏昌、龙益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宏昌,龙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9334-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被执行人张宏昌,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龙益红,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英德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5830.60元。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