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玉荣、邓巍等与张维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荣,邓巍,邓凯,张维前,刘红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3947号原告:吴玉荣,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邓巍,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邓凯,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来,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前,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桐城市兴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刘红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和生,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玉荣、邓巍、邓凯与被告张维前、刘红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2017年3月5日,原告邓巍向本院书面承诺放弃对邓文进死亡赔偿的请求权,其依法应当受偿的部分归吴玉荣、邓凯享有。后原告吴玉荣、邓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荣、邓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荣、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0元,由原告吴玉荣、邓凯负担。审 判 长 吴跃辉审 判 员 余月红人民陪审员 高 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家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