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邹文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46号原告:邹文成,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二道河村四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顺,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黑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文成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