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车崩申请执行李克见、李哈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车崩,李克见,李哈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车崩,女,1963年4月27日生,哈尼族,住红河县。委托代理人:李约斗,男,红河县公路分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克见,男,1971年4月20日生,哈尼族,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哈牛,女,1980年3月17日生,哈尼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车崩与李克见、李哈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执行,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兑付给申请人人民币6113元。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法,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雄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进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