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43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与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313号之四原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毛家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玉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慧生,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建飞,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临淄区。被告: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专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琪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8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