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献奇、XX合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献奇,XX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献奇,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合,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李献奇因与被上诉人XX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以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有口头约定管辖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安阳市××区百亚伦产业集聚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XX合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献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