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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运动大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运动大队,北京锦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京0106执9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运动大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号。法定代表人:邬忠新,大队长。被执行人:北京锦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冻结1号院北楼236室。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运动大队与被执行人北京锦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锦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运动大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锦禾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