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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荣根、黄克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根,黄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朱荣根,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黄克满,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原告朱荣根与被告黄克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被告黄克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荣根货款9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朱荣根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9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