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旭与李金龙、戴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旭,李金龙,戴皓,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572号原告:唐旭,男,199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蒙城县三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龙,男,汉族,驾驶员,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皓,男,汉族,(皖A×××××)车主,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79号中兴大厦7楼。负责人:张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旭诉被告李金龙、戴皓、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唐旭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