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作建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44号吴某某、高某某:你们因邹作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邹作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和从轻判处的情节,原审判决邹作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量刑畸轻;邹作建认罪态度不好,在供述中避重就轻;邹作建向原审法院交纳的8万元不足以弥补给高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邹作建因与前妻张某之间的家庭纠纷,在KTV包间内打张某一耳光,在张某同事高某某等人上前劝阻时,又持刀向高某某左侧面颈部捅刺一刀,致高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法院根据邹作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以及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邹作建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邹作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本案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们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抄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