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200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理人:侯昌容,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陈雨,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陈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1125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侯昌容与陈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