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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孙海清、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孙海清,吴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599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7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0253P。负责人:陈里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杰明,系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昕卉,系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清,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吴坤,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孙海清、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与被告孙海清、吴坤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2903元,案件保全费202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审判长  覃卫平审判员  董炽文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羽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