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雄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雄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80号罪犯王雄花,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咸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雄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月24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雄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财产刑已履行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雄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雄花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6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