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玉鸿与徐月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鸿,徐月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44号原告:赵玉鸿,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勇,男,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月芝,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宏民,男,吉林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玉鸿诉被告徐月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玉鸿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鸿撤诉。诉讼费962元免收。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