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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峰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峰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顺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163号原告:上海峰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正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意斌。被告:金顺娟,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峰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顺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峰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