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智云、夏永刚、邵宝发、庞延斌、迟春清、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智云,夏永刚,邵宝发,庞延斌,迟春清,邵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438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委托代理人:许威,女。被告:杨智云,女。被告:夏永刚,男。被告:邵宝发,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福安街七个顶子村北兴隆屯。被告:庞延斌,男。被告:迟春清,男。被告:邵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智云、夏永刚、邵宝发、庞延斌、迟春清、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0元,全额退回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莲华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