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奇、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吴奇,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6民初50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愉,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奇,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进站路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073966789E。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总经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奇、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运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奇、三盟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奇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53元;二、判令被告吴奇支付违约金2999.953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并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三盟运输公司对被告吴奇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内形成账单日、还款日记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吴奇为垫付宝用户,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在商户乐山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处为其垫付消费款30000元。上述垫付消费款逾期后,被告吴奇拒不归还,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吴奇、三盟运输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未提交书面证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吴奇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吴奇在原告的系统上消费,原告在信用额度内为被告吴奇垫付款项,被告吴奇在约定的还款日将原告垫付的款项向原告偿还,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三、承诺函(LS4)一份,证明:被告三盟运输公司同意为被告吴奇的消费行为在三万元内进行担保;四、承诺函(LS4-1)一份,证明:被告吴奇同意将自己的车辆向原告进行抵押,以及在抵押后产生的相应的责任;五、原告网络平台截图5页,证明:被告吴奇申请成为垫付宝会员,原告对其授信的额度有:消费账户3万元,加油卡账户额度1万元,账单日是每月的18日,还款日是每月的26日以及被告吴奇的消费记录、还款记录。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吴奇、三盟运输公司未出庭陈述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吴奇、三盟运输公司拒绝出庭质证,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奇经注册成为垫付宝网站的会员。2015年8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吴奇(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076280/川乐峨眉山22900003),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甲方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付宝授权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甲方可无需通知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随时调整垫付宝授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项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交易规则,到垫付宝会员处使用垫付宝账户进行消费交易。乙方自愿承担在垫付宝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垫付宝账户仅限乙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乙方妥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露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垫付宝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在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署。同日,被告吴奇、三盟运输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名称分别为承诺函(LS4-1)和承诺函(LS4),被告三盟运输公司承诺:自愿为吴奇在领用合约定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提供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担保范围为按照贵公司与吴奇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贵公司代吴奇垫付款形成的一系列债权。被告吴奇承诺:同意将车辆(主车车牌号:川L×××××,车架号:X)抵押给垫款方,如果本人不按时足额向垫款方还款,垫款方有权扣留该车辆。系统资料显示:原告授予被告吴奇的信用额度为:消费账户授信额度为30000元,加油卡账户授信额度为10000元。消费账户和加油卡账户的账单日为每月18日,还款日为每月26日。吴奇的手机号为180××××6166。2017年2月28日,被告吴奇在垫付宝会员乐山市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处消费,原告为其垫付30000元。至今,被告吴奇仍未偿还上述垫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网络平台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被告吴奇在其注册的垫付宝网站内消费,原告为其垫付消费款,被告吴奇按照约定偿还垫付款,双方这些权利义务均基于原告与被告吴奇签署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原告在按照约定替被告吴奇垫付了款项后,依法享有向原告吴奇的追偿权,故本案的案由由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原告与被告吴奇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三盟运输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垫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3月26日还款。但期满被告吴奇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9999.53元的诉请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原告为被告吴奇垫付消费款,再由被告吴奇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告,其法律关系类似于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不仅约定被告需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同时还约定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日利率1‰换算成年利率为36%,其约定明显过高,参照上述规定,本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起算点为2017年3月27日,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三盟运输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自愿为被告吴奇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在30000元最高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故被告吴奇不履行偿债义务时,被告三盟运输公司应当在限额内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三盟运输公司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盟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奇追偿。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9999.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999.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奇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吴奇、夹江县三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南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昕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