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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91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钟晓敏与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晓敏,黄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91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晓敏,男,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黄国庆,男,住洪江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小敏与被执行人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6)湘129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国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国庆未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国庆有固定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但执行固定工资周期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