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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得儒与被告熊志勇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xx,熊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84号申请人:张xxx,男,汉族,1952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县黄沙镇存仁村第九村民组***号。被申请人:熊xxx,男,汉族,58岁,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运通街。申请人张xxx诉被申请人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xxx名下银行存款55148元。张xxx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的轿车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xxx名下的银行存款55148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