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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陶小清与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清,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388号原告:陶小清,男,生于1982年1月11日,汉族,住西藏八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芳,女,生于1960年12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原告陶小清之母,特别授权。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中段三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83063。法定代表人:喻行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清与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清撤回对被告泸州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小清负担。审判员  方志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