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2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牛生田与被告黄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生田,黄长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619号原告:牛生田,男,1943年5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国,系法库县丁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长青,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牛生田与被告黄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生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牛生田负担。审判员 崔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