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诺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诺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林忠华。被执行人:北京诺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赵长安。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诺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