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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王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3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86410101K。负责人:李国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歌,男,1965年4月2号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职工,住淄川区。被告:王静,女,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诉被告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房超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 玲代理书记员  李金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