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礼、马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礼,马安,柴坷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2045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紫金园。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何礼,1960年2月14日出生,住。被告马安,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被告柴坷垃,1956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礼、马安、柴坷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恒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