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成斌与被执行人邹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成斌,邹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邹成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成江,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邹成斌与被执行人邹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邹成江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邹成斌借款150000元,交纳诉讼费3134元、申请费2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邹成江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8月20日前给付1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6执15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