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二新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503刑初160号罪犯陆二新(曾用名陆阿二),男,1955年8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16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7)浙0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陆二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经查,罪犯陆二新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陆二新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