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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郭继法、郭继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郭继法,郭继德,郭继爱,郭风兰,郭继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219号原告李玉英,女,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法,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德,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爱,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风兰,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英,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英与被告郭继法、郭继德、郭继爱、郭风兰、郭继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家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