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郭继法、郭继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郭继法,郭继德,郭继爱,郭风兰,郭继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219号原告李玉英,女,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法,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德,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爱,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风兰,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被告郭继英,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英与被告郭继法、郭继德、郭继爱、郭风兰、郭继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家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