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71号罪犯王莎,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3次,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莎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