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平与被申请人徐凤华、第三人黄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徐凤华,黄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81号申请人:许平,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徐凤华,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双流县。第三人:黄琼英,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人许平与被申请人徐凤华、第三人黄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4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徐凤华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权证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就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凤华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权证号:),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许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