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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银兰、周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兰,周义,谢孝静,林纯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银兰,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周义,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谢孝静,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纯纯,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银兰、周义与被执行人谢孝静、林纯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浙0326执9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谢孝静、林纯纯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昆阳镇蒙垟新村村民安置房E幢一单元401室(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09××61号,平国用(2016)第19460号)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孝静、林纯纯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昆阳镇蒙垟新村村民安置房E幢一单元4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