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常有、房江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常有,房江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常有,男,1955年12月l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解文宽,石家庄市长安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江鹏,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杨常有因与被上诉人房江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常有主张被上诉人房江鹏以给其办理吃劳保算工龄为由,收取了上诉人现金6000元,并在本案一审时提交了录音证据,该录音中一方说“杨师傅,那些钱长工龄办的是吧?……”,杨常有称录音中与其对话的系房江鹏,房江鹏对此予以否认,但未申请对上述录音证据的真伪予以鉴定,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常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伟��判员杨根山代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公众号“”